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政策法规

江苏省民政厅政府信息公开政策规定

发布日期:2013年10月12日 作者:信息员 浏览数:

    

   除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,公民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、生活、科研等特殊需要,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。本***关依申请提供信息时,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,不对信息进行加工、统计、研究、分析或者其他处理。

   (一)受理申请***构 2008年5月1日起江苏民政厅正式受理公开政府信息申请,受理***构为江苏民政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小组。 电子邮箱地址:zwgk@jsmz.gov.cn 每年更新一次,公民、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“江苏民政”网站上(网址: http://www.jsmz.gov.cn/)。

   (二)申请的提出 申请人可向受理***构申请领取或自行复制《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信息公开申请表》,也可在“江苏民政”政府门户网站(http://www.jsmz.gov.cn)上下载电子版本。

   1. 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 申请人在“江苏民政”政府门户网站上填写电子版《申请表》后,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受理***构电子邮箱即可。

   2. 书面申请 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,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“政府信息公开申请”的字样。申请人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,请相应注明“政府信息公开申请”的字样。本厅还将采用以下辅助性的公开方式:

   (三)申请的处理 本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小组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,应及时登记,除可以当场答复的外,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;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,需经本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分管领导同意,并告知申请人。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。 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,本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小组根据下列不同情况作出答复:

   1.属于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,应当告知申请人依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程序,并在申请人办理相关手续后依法提供其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;

   2.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,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,由申请人在有关政府网站和有关政府信息查阅场所进行查找;

   3.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,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;

   4.申请的政府信息不属于本***关公开范围的,应告知申请人,如能确定该信息掌握部门或单位的,应当告知申请人联系方式;

   5.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,应当告知申请人; 6.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,应当告知申请人更改、补充申请。 本***关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流程可以参见流程图。

   (四)收费标准(待定) 本厅首批依申请公开的信息范围参见本厅编制的《江苏省民政厅政府信息公开目录》(以下简称《目录》)。公民、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“江苏民政”网站上查阅《目录》,也可以到本厅一楼大厅进行查阅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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