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政策法规
假肢和矫形器(辅助器具)生产装配企业资格认定
发布日期:2013年10月12日
作者:信息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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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办理依据
《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》(国务院令第412号)
第67项 假肢和矫形器(辅助器具)生产装配企业资格认定;
实施***关 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。
《假肢和矫形器(辅助器具)生产装配企业资格认定办法》民政部部长令29号,第八条 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资格认定的决定。予以认定的,发给《假肢和矫形器(辅助器具)生产装配企业资格认定证书》。不予认定的,应当书面说明理由,并告知申请人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出诉讼的权力。
二、办理时限
20个工作日。
三、收费依据、收费标准
不收费。
四、联系方式
办理地址:南京市山西路98号江苏省民政厅
办理部门: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处
投诉电话:纪检监察 025-83590618
电子信箱:lij@jsmz.gov.cn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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