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政策法规

假肢和矫形器(辅助器具)生产装配企业资格认定

发布日期:2013年10月12日 作者:信息员 浏览数:

    

  一、办理依据

   《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》(国务院令第412号)

  第67项 假肢和矫形器(辅助器具)生产装配企业资格认定;

  实施***关 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。

  《假肢和矫形器(辅助器具)生产装配企业资格认定办法》民政部部长令29号,第八条 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资格认定的决定。予以认定的,发给《假肢和矫形器(辅助器具)生产装配企业资格认定证书》。不予认定的,应当书面说明理由,并告知申请人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出诉讼的权力。

  二、办理时限

  20个工作日。

  三、收费依据、收费标准

   不收费。

  四、联系方式

   办理地址:南京市山西路98号江苏省民政厅

   办理部门: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处

   投诉电话:纪检监察 025-83590618

   电子信箱:lij@jsmz.gov.cn

400-160-1882

地址:上海市嘉定区慈竹路81、83号

电话:021-66166208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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